南昌职业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
2022-03-16 来源: 浏览次数:0
南昌职业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学生评选奖学金、评优评先等提供依据,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适用的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主要包括品德表现测评、学业表现测评、能力表现测评、文体表现测评四个方面:
(一)品德表现测评学生在政治、思想品德培养和道德表现。
(二)学业表现测评学生学习成绩。
(三)能力表现测评学生在专业技能、职业技能、组织管理能力、社会实践能力以及科学研究和创新能力。
(四)文体表现测评学生在文体活动中的表现及成绩。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构成和比例为:品德素质测评得分占10%,学业素质测评得分占70%,能力素质测评得分占10%、文体素质测评得分占10%。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计算公式为:综合素质测评得分(总分100分)=品德测评得分×0.1+学业测评得分×0.7+能力测评得分×0.1+文体测评得分×0.1。
第五条 本文中所有加分项目均需提供对应的证明材料,各学院应第一时间将学生材料报学工处审核。
第六条 实施综合素质测评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主要为下列工作提供依据:
(一)各级各类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二)班级、学院、学校及以上各项评优评先工作。
(三)推优入党。
(四)毕业生鉴定。
(五)学校文件中明确规定的事项。
第二章 品德表现测评
第七条 品德表现测评满分为100分,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占60分,品德奖励分占40分。品德表现测评得分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分+奖励分-扣除分。
第八条 品德基本分满分为60分。评估的内容包括如下五大项,每项12分。
(一)政治与思想表现。主要包括: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时事政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法纪与集体观念。主要包括: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准军事化管理及各项集体活动和党团组织生活,有强烈的爱国、爱党、爱校意识。
(三)道德修养。主要包括:热爱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团结协作、乐于助人;遵守文明守则,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
(四)劳动观念。主要包括: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性劳动,完成宿舍、教室、班级等区域卫生工作。
(五)学习态度和进取精神。主要包括:树立正确的职业规划、学习动机和学习态度,具有奋发向上、竞争进取、自强不息的意识,具有勤奋好学,刻苦钻研的精神。
第九条 品德奖励分满分为40分,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被评为优秀党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国家级的加20分,省级的加15分,校级的加10分,院级的加5分;各类先进个人(如:单项活动优秀奖、军训优秀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省级的加8分,校级的加5分,院级的加2分,同一学生在同一学年因相同事迹多次获奖,按最高级别计分一次。
(二)先进事迹受学校、院(系)通报表扬者,分别加5分、3分,同一学生在同一学年因相同事迹多次获奖,按最高级别计分一次。
(三)所在班级或团支部,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学校或院先进集体的,该集体每人分别加8分、6分、4分、2分,同一单位在同一学年中因相同事迹多次获奖,按最高级别计分一次。
(四)被评为学校文明寝室的,所在寝室每人分别加1分。
(五)热心公益,乐于助人,积极参加校、院(系)组织的捐书、捐款、捐物、献血以及义务劳动或服务等集体活动者,每次加1分,但该项最高分为10分,累计加分超过10分者仍按10分计。
(六)如果品德奖励分超过40分者,以40分计。
第十条 品德测评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受到公安机关的查处;煽动闹事、组织非法游行集会;造谣传谣、非法张贴大小字报;参与非法组织,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品德考评直接评定为0分。
(二)凡政治学习、组织生活、班级集会和规定必须参加的劳动或集体活动不经请假而缺席的学生,每人扣2分/次。
(三)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社会道德规范以及党(团)纪律者,受学院口头批评和学院内部通报批评者扣6分,受学校通报批评者扣8分,受警告处分者扣15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扣20分,受记过处分者扣30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扣40分,受开除党籍、团籍处分者扣100分。同一错误行为同时受行政和党(团)纪律处分者,按最高级别扣分一次。
第三章 学业表现测评
第十一条 学业表现测评满分为100分,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除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占80%,奖励分占20%。
学业测评得分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分+奖励分-扣分。
第十二条 学业基本分满分为80分,根据各学院专业的特点参照以下计算公式:本人学年各科总成绩÷科次×0.8。
第十三条 学业奖励分满分为20分,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有CN或ISSN登记号)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者,每篇按地级市(指设区的市)、省级、国家级(核心、权威刊物)分别加6分、8分、20分,专科学校学报、本科学校学报分别按地级市和省级标准加分;专业学术论文被地级市、省级、全国性和国际性学术会议采用者,每篇分别加4分、5分、10分、20分。同一论文为多人合作者,按第一作者得分高于其他作者的原则进行分配。凡需要加分的学术论文,必须提供登载刊物原件或学术会议信函,并经有关专家鉴定文章的性质和级别。
(二)学业奖励分超过20分者,以20分计;
第十四条 学业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为:
(一)凡考试作弊者,除在其品德测评中扣分外,在学业中另扣5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节(含本数)以下者,每旷课一节扣1分;旷课11节及以上者,每节扣其2分;可累计。
第四章 能力表现测评
第十五条 能力表现测评满分为100分,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占60分,奖励分占40分。
计算公式为:基本分+奖励分-扣分
第十六条 能力表现基本分满分为60分,评估的内容包括如下五项,每项12分:
(一)自学能力。主要评估:科学运筹时间,运用正确的学习方法,独立地进行有效学习和获取知识的能力。
(二)表达能力。主要评估:普通话技能,汉语写作技能,外语表达能力等。
(三)社会实践与社会交际能力。主要评估:从事社会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管理等能力,与人交往的能力,宣传能力;参与暑期社会实践或各项勤工俭学工作、志愿服务以及加入校内各级学生组织进行社会服务工作等。
(四)动手操作能力。主要评估:从事实验、课件制作、科技制作的能力,计算机操作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等。
(五)科学研究与发明创造能力。主要评估:开展社会调查、撰写社会调查报告的能力,开展学术研究的能力,发现新事物、解决新问题的能力。
第十七条 能力表现奖励(扣)分满分为40分,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参加与职业技能相关的各类竞赛活动(如朗诵、演讲、书法、形象设计等),参加者每次加2分,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国家级的分别另加 25分、20分、15分,省级的分别另加18分、14分、10分,校级的分别另加8分、6分、4分,院级的分别另加3分、2分、1分。
(二)参加各种征文比赛、知识竞赛,参加者每次加2分,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国家级的分别另加20分、15分、10分,省级的分别另加15分、10分、8分,校级的分别另加8分、7分、6分,院级的分别另加4分、3分、2分。
(三)参加各类科技成果展览评比竞赛和创业创新大赛活动者,参加者每次加2分;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国家级的分别另加30分、20分、15分,省级的分别另加20分、15分、10分,校级的分别另加10分、7分、5分,院级的分别另加6分、5分、4分。科研成果获得国家专利者,每项加30分(多人合作者按参加人数平均计分或由当事人协商决定)。同一学生(项目)同一类别竞赛以最高奖项得分计算,如团队获奖团队成员均可按此相应分数加分。
(四)修读双学位、第二专业和辅修专业并经考试合格者,按完成课程门数每门课程加2分;考试成绩达到85分以上的课程,每门分别另加1分。
(五)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等级考试(英语专业学生除外)的学生,取得六级及以上的加3分,四级的加2分;参加高等学校英语专业四、八级等级考试,取得专八的加3分,专四证书的加2分;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的学生,文科过一级、理科过二级(计算机专业学生除外)者加2分,每递增一级加1分。
(六)担任学生干部或从事公益性、服务性工作满一年且能履行职责者,按如下标准加分:
1.校团委副书记及主要负责人、校学生会主席团主席加11-16分,其中在组织内部年度评议为优秀加16分、良好加14分、合格加12、基本合格加11分;需提交组织聘书(或任命书)复印件、年度评议材料复印件。
2.院团委副书记及主要负责人、院学生会主席团主席加分10-15分,其中在组织内部年度评议为优秀加15分、良好加13分、合格加11、基本合格加10分;需提交组织聘书(或任命书)复印件、年度评议材料复印件。
3.校团委、校学生会部长加9-14分,其中在组织内部年度评议为优秀加14分、良好加12分、合格加10、基本合格加9分;需提交组织聘书(或任命书)复印件、年度评议材料复印件。
4.校团委副部长、校学生会副部长、院团委部长、院学生会部长、校级其他组织社团社长、学生党支部正副书记加8-13分,其中在组织内部年度评议为优秀加13分、良好加11分、合格加9、基本合格加8分;需提交组织聘书(或任命书)复印件、年度评议材料复印件。
5.院团委、院学生会副部长、学生党支部委员、校级其他组织社团副会长、院级社团会长加7-12分,其中在组织内部年度评议为优秀加12分、良好加9分、合格加8、基本合格加7分;需提交组织聘书(或任命书)复印件、年度评议材料复印件。
6.校团委委员、校学生会干事、学院团委委员、学院团委干事、校级其他组织社团正副部长、学院社团副会长加6-11分,其中在组织内部年度评议为优秀加11分、良好加8分、合格加7、基本合格加6分;需提交组织聘书(或任命书)复印件、年度评议材料复印件。
7.院级社团正副部长、班级团支部书记、班长加5-10分,其中在组织内部年度评议为优秀加10分、良好加7分、合格加6、基本合格加5分;需提交组织聘书(或任命书)复印件、年度评议材料复印件。
8.班级副书记、副班长加4-9分,其中在组织内部年度评议为优秀加9分、良好加6分、合格加5、基本合格加4分;需提交组织聘书(或任命书)复印件、年度评议材料复印件。
9.其他班委加3-8分,其中在组织内部年度评议为优秀加8分、良好加5分、合格加4、基本合格加3分;需提交组织聘书(或任命书)复印件、年度评议材料复印件。
10.身兼多职者,按最高职务计分。各职务组织内部评定均为优秀者且能力突出者,经团学办主任、分管院领导审定,可酌情另加3-5分。
11.班级学生干部不履行职责、工作马虎、同学反映意见比较多的,经班级测评小组审议通过或辅导员决定,可酌情减1—5分。
12.学院学生干部任职不满一学年者,如表现优异,经学院团学办主任、分管院领导审核,可按照50%计算奖励分。
(七)参加考核取得1+X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照取得的证书高级、中级、初级分别加15分、10分、5分。
(八)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或学校组织的无偿志愿者活动,保质保量完成工作要求者凭单位证明加5分。
(九)能力奖励分累计超过40分,以40分计算。
第五章 文体表现测评
第十八条 文体表现测评满分为100分,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占60分,奖励分占40分。计算公式为:基本分+奖励分-扣分。
第十九条 文体表现的基本分为60分,每项15分。评估的内容包含以下四项:
(一)参加学校、院和班级组织的文娱活动。
(二)坚持课外体育锻炼的情况。
(三)参加学校、院和班级组织的体育活动。
(四)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较强,体质、体魄以及体育达标状况。
第二十条 文体表现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参加体育竞赛的运动员,每届每项按照院级、校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2分、4分、8分、10分。
(二)在各种体育竞赛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校级第一名加10分,第二名加9分、第三名加 8分,第四名加7分、第五名加 6分,第六名加5分,第七名加4分,第八名加3分;省级的获奖按校级的2倍计分;国家级的获奖者按校级的3倍计分;破记录者按照校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另加10、15、20分;院级体育竞赛获奖者按校级的50%计分。
(三)参加文艺演出或竞赛者,每次每项按照院级、校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2分、4分、6分、8分。
(四)在文艺竞赛中获得名次的演出者,按照校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加 10分、8分、6分、4分;省级的获奖者按校级的2倍计分;国家级的获奖按校级的3倍计分;院级的文艺竞赛获奖者按校级的50%计分。
(五)为文娱演出或文体竞赛做服务工作者(含比赛裁判),每次加1分(裁判1.5分),但一学期累计超过10分仍按10分计算。
(六)积极参加校级社团活动,被评为校级社团活动积极分子者加8分。
(七)奖励分数超过40分,以40分计算。
第二十一条 文体表现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是:
(一)凡要求统一参加的文体活动不参加者,每次扣2分。
(二)不参加体育达标测试者扣5分(经学校批准特殊人员或特殊情况下免修体育课者除外)。
第六章 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机构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和部署,校学生工作处(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各学院及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成立院级和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职责如下:
(一)结合本学院实际,制定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
(二)组织部署本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三)对各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四)裁决综合素质测评纠纷,做好综合素质测评过程中的思想工作。
(五)学生相关材料及时报学工处存档核定,审定上报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和评优材料。
第二十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总结。每个学生必须按照综合素质测评四个方面的内容,认真撰写一学年的书面总结,按照统一表格实事求是地填写德、智、体、能等方面的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并在班级总结会议上作汇报。
(二)评议与评分。学习小组全体同学在听取个人汇报以及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在阅读个人总结和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结合该同学平时的表现进行评议与评分。
(三)审核。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审查核准每一位同学各项综合素质测评的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发现错漏者,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更正或增补。
(四)公示。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经过审查核准和换算后,将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含德、智、体、能四个单项和合成总分)向班级全体同学公示,听取广大同学的意见。自公示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之日起的三日内,学生若对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有异议,可向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提出,由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进行复查,并在三日之内作出答复。经过复查,确有错漏的,经辅导员初审、团学办主任复核批准,予以更正或增补。
(五)评优。班级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确定后,将作为评选各类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推荐入党及各类奖学金等人选的主要依据。
(六)审批与备案。各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对各班级的综合素质测评结构和评优结果进行审定,填写好有关表格及材料后由各学院第一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上报校学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