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昌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引导和推动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和南昌职业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参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南昌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第二条 南昌职业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是指南昌职业学院学生为实现共同兴趣、爱好、意愿,依照本规定,自发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是广大学生增长知识、培养能力、拓展素质的重要园地。受学院团委和挂靠单位领导,由学院团委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南昌职业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由学院团委授权对学生社团进行管理、指导、服务、监督。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注册、整改、注销和撤销
第一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10名及其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应当具有开展该学生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院纪院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冠以“南昌职业学院XX协会/俱乐部/社”等字样,且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三)有相对固定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或指导单位,“学生社团”指导老师应当是我院正式教师,“学生社团”指导单位应当是我院相关系、研究所或机关部门、处、室。指导老师和指导单位须熟悉该“学生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学生社团”可以聘请院外专家、学者、企业家等担任名誉职务,但须事先征得学院团委同意。
第二条 成立“学生社团”需向社联递交“学生社团”成立申请,经社团联合会负责人批准,报学院团委核查通过后,由学院团委批准方可正式成立。
第三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负责人应当向社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章程(章程变更时,需到社联备案);
(三)指导教师的个人履历;
(四)筹建期的主要活动计划;
(五)主要负责人的简历与联系方式。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筹备:
(一)不满足以上条例的;
(二)已有性质相同或者相似的“学生社团”;
(三)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四)无指导老师和指导单位的;
(五)假借“学生社团”之名,开展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活动的;
(六)有院规院纪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社联提交第三条所规定的材料,社联予以审查;
(二)社联审查通过后,由社联组织部报学院团委审批;
(三)学院团委审批通过后,申请成立的“学生社团”方可成立。
第六条 学院团委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不得私自刻制公章。在征得挂靠单位或学院团委同意后,可自备一个代表本“学生社团”的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图章的图样须报 “社联”备案。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院内已成立的各“学生社团”皆需到社联注册。注册时应提交本学期工作计划、上学期的工作总结和上学期的财务收支管理状况。
第八条 “学生社团”整改条件及程序: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社团”予以整改:
1、年度考核评估中被列为不合格社团的;
2、一学期内未开展任何活动的;
3、违反本规定的;
4、由于其他原因,社联认定无法正常运转的。
(二)整改程序:
1、经学院团委同意后,社联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2、自“通知书”下达后三个月内,“学生社团”针对“通知书”上所述问题进行整改;
3、“通知书”下达三个月后,社联进行整改验收。
第九条 “学生社团”注销条件及程序: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社团”予以注销:
1、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2、分立、合并的;
3、由于其他原因应予以注销的。
(二)注销程序:
1、“学生社团”在提交注销申请后,社联将对其进行审核;
2、“学生社团”应当自审核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院团委办理注销登记并备案;
3、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由“学生社团”负责人签名、指导教师和指导单位签字盖章《南昌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注销申请表》。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社团”予以撤销: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管理制度的;
(二)不符合校园文化发展需要的;
(三)社联责令整改,整改期后仍认定无法正常运转须解散的。
(四)连续两年评比未达到三星社团,社联将责令其解散,并追究该“学生社团”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管理
第一条 “学生社团”在学院团委学工处的指导下,社联的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学生社团”实行会长负责制,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学生社团”内部设会长、副会长、视具体情况设置各职能部门。
第三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权利:
(一)享有组织管理所在“学生社团”的权利;
(二)享有组织所在“学生社团”开展活动的权利;
(三)享有参加社联组织的各项活动、会议并有自由发表见解的权利;
(四)享有向社联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四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的义务:
(一)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遵守《南昌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
(三)遵守所在“学生社团”章程,维护所在“学生社团”及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按时参加院团委召开的院会,汇报“学生社团”活动的开展情况,反馈会员意见和建议,安排“学生社团”的重要活动;
(五)积极参加社联的各种活动,执行社联的各项决议;
(六)对“学生社团”活动的组织、安全性、合法性负责;
(七)对所在“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状况负责。
第五条 “学生社团”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所在“学生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
(二)参与所在“学生社团”的各项活动,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学生社团”章程担任职务;
(四)对违反有关规定,损害会员利益的负责人向学社联进行反映、投诉。
第六条 “学生社团”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参加所在“学生社团”开展的活动,配合“学生社团”干部的组织管理工作;
(二)交纳会员费,会费具体金额由各“学生社团”视自身情况确定;
(三)遵守学院社团管理规定及所在“学生社团”章程,不得损害学院、“学生社团”及其他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学生社团”每年换届一次,新机构必须由选举产生。“学生社团”会长候选人由上一届主席团提出,经全体会员民主投票选举产生。选举后的“学生社团”组织机构人员名单,须经学院团委审批,在社联注册以后方能生效。
第八条 “学生社团”换届时,需由社联进行监督,提交由上一届会长签名、指导老师和指导单位签名盖章的《南昌学院学生社团换届申请表》。
第九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之前,活动方案应先由学院团委或社联审批合格后,并在活动前三天上报社联备案(活动申请书、策划书和安全应急预案);活动结束后,需在一周内上交活动简报和总结至社联。(不按时交资料者,将在评优时减去相应分数)
第十条 社联将对“学生社团”工作进行抽查,“学生社团”活动期间社联有权对活动进程进行监督,各“学生社团”应该积极配合社联的监督工作。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考核评比
第一条 每年五月,校团委下发评估通知、社联具体执行,对全校学生社团上一年度工作进行评估,评估产生年度“五星社团”、“四星社团”、“三星社团”、三星以下为不合格社团。
第二条 具体考核办法,以社联发〔2016〕《南昌职业学院社团联合会关于社团考核加减分细则》为准。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经费管理
第一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采取“自筹为主,学院支持为辅”的原则。
第二条 各“学生社团”自筹经费主要包括会员费和捐赠、赞助等方式获得的资金或实物。
第三条 社联对社团的经费支持包括:
(一)每年社团考核评估中,每“五星社团”给予一定资金奖励,按《南昌职业学院社团联合会关于社团考核加减分细则》为准,评比分数第一的社团一名奖励500元活动经费,评比分数第二的社团两名奖励300元活动经费,评比分数第三的社团三名奖励100元活动经费,合格社团及不合格社团无奖励。
(二)对于认真执行社联各项决议、积极参加社联组织的各项活动、招新工作突出或其他经社联认定可给予一定奖励的社团,奖励100-300元活动经费。
(三)对于拒不执行社联决议、拒不参加社联组织的重要活动以及会议、社长在工作中敷衍了事、态度恶劣的,每次扣除不少于50元不超过200元活动经费。
(四)奖励经费由社联活动经费支付,社团活动开展结束后向社联提出报销申请、提供票据,社联审批通过后发放。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经费奖励清零。
第四条 会员费:
(一)各“学生社团”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收取一定的会员费,会员费一次性收齐;
(二)“学生社团”会员费的收费标准按社联规定,各“学生社团”结合自己社团的具体情况确定,并报社联批准;
(三)会员费必须用于“学生社团”的基本建设和活动,任何人不得挪用和占用。
第五条 捐赠、赞助的资金或实物:
(一)“学生社团”在组织活动时,经学院团委批准、社联备案后可以接受院内外企业或部门捐赠、赞助的资金或实物;
(二)“学生社团”接受捐赠或争取赞助的过程中不得承诺学院规定允许范围之外的条件;
(三)“学生社团”接受的捐赠或争取到的赞助,必须用于“学生社团”活动,并接受社联的监督、管理,任何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第六条 财务管理:
(一)“学生社团”须安排专人管理社团财务,建立清晰的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二)“学生社团”负责人要定期检查所在“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社联将不定期对各“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进行抽查;
(三)学生社团注销时,剩余经费应上交社联,若有差额,由社团负责人补齐。
第五章 “学生社团”公共活动基金的申请与使用
第一条 “学生社团”公共活动基金构成:
(一)“学生社团”公共活动基金由各“学生社团”收取的会员费向社联上缴10%的管理费,“学生社团”注销时上交的剩余经费组成;
(二)“学生社团”公共活动基金归社联与各“学生社团”共同所有。
第二条 “学生社团”公共活动基金的使用:
(一)作为对“学生社团”举办活动的辅助资金;
(二)对优秀“学生社团”的奖励资金;
(三)社联举办活动的经费;
(四)其他合理用途。
第三条 “学生社团”公共活动基金的申请:
(一)需要公共活动基金的“学生社团”,应在月初向社联提交活动申请方案,由社联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如有虚报申请公共活动基金的“学生社团”,取消该“学生社团”当年评优资格。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一条 成立一周年以上的“学生社团”可参与年度“学生社团”评优。由“学生社团”负责人向学社联提交申请材料参选“优秀学生社团”、“学生社团优秀干部”等。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社团”,除追究该“学生社团”负责人的责任外,取消本年度的评优评先资格:
(一)在未向社联报告私自与商家联系开展活动的;
(二)一学期内未开展任何活动的;
(三)不按期召开例会(全体成员大会)的;
(四)相关负责人连续两次及以上缺席院团委召开的院会或两次以上缺席所在“学生社团”会员大会以及活动的;
(五)换届时没有做好有关移交工作而造成“学生社团”工作遭受严重影响的;
(六)财务管理混乱在整改期内无明显效果的;
(七)违反院纪院规其他情形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一条 本章程由社联制定,经与“学生社团”磋商、修改并报学院团委批准实施。
第二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南昌职业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所有,由学院团委指导、监督实施。
第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共青团南昌职业学院社团联合委员会
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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