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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工作


南昌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

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学生。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学校任何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校内外公益活动;

4、在校期间品学兼优,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普通高校学生设立的荣誉最高的国家级奖项,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根据省教育厅的要求,各系(部)要严格把握评审标准,认真审查参评学生主体资格,其中成绩排名具体要求为: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3)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30%,不具备申请资格。

三、奖励金额

每人每年8000元。

四、评选程序

1、每年9月省教育厅划拨国家奖学金名额及奖金(资金数),学工处根据通知精神拟定我校本年度国家奖学金评选通知。

2、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班级评议小组对申报学生进行评议,向系(部)推荐,系(部)评审组评审,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推荐候选人名单,并将申请表及其各种(相关)证书复印件报学工处。

3、学院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上报名单后,在院内进行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4、公示五天无异议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材料。

5、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并将奖学金发到学生手中。

6、对在评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一经查实,除追回所得国家奖学金外,并将依据校规校纪给予严肃处理。

五、申请和审批办法

1.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要提交本人上一学年各科学业成绩(成绩单由学院教务办打印并盖章确认)及在校表现情况鉴定(要求系部审核盖章)。     

2.由系(部)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学生名单后,在系(部)内公示5天,将已公示无异议的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及其申请材料报学院资助中心;学院资助中心审核学生申请资料后,将学生名单在学院内公示5天。

3.学院资助中心将已公示且无异议的学生名单报学院领导和省教育厅审批后,正式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并在我院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六、国家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办法

1、国家奖学金划拨到位后,学院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学工处、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 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3、学院通过财务处单独设立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七、工作要求:

1.各系(部)、各班级要加强对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评审领导小组,严格按照评审标准、评审程序组织评报工作。

2.各系(部)、班主任要认真摸查、深入了解学生思想表现、学习生活等情况,对学生申请材料中的学习成绩、品德表现等内容要进行认真审核,并反映在《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中的“院系(审核)意见”栏上,各系负责学生工作的领导要签名确认。对表格填写不规范、缺漏或材料不齐全的,要通知学生及时更正或补办。

3.各系(部)班主任、辅导员要加大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加工作的透明度,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评审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4.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材料要求在9月30日前上交。

5.上报学校资助中心的国家奖学金材料:

①《20XX—20XX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成绩单(须经教务处审核)、学生身份证复印件;

②《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电子版)。

八、注意事项

1、各系(部)、班级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选,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2、各系(部)要严格按工作程序进行,不能贻误时间,否则以自动放弃论处。

3、各系(部)除规定的推荐名额外还可报一名候补人选及其材料,以替补条件不合格或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者。

4、申请表填写必须规范,按表格要求填写,原则上要求打印,打印的格式、字体和纸型要与样表一致。

5、本实施细则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南昌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

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且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学生。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学校任何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校内外勤工俭学活动,面对困难自强不息;

4、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突出,学习成绩优秀、品学兼优,上一学年学业评价在班级排名前20%,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者学业排名可放宽至30%;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的特困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孤儿和单亲家庭的特困学生;

6、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系(部)要严格把握“家庭经济困难”和“品学兼优”的主体资格标准。其中,申请学生的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应在评选范围内位居前列,且必修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对于位次靠前的没有被推荐,必须附专题报告予以说明。

三、奖励人数和奖励金额

奖励人数为学生总数的3%(每年以省教育厅分配计划为准),每人每年5000元。

四、评选程序

1、每年9月省教育厅划拨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及奖金(资金数),学工处根据通知精神拟定我院本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通知。

2、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班级评议小组对申报学生进行评议,向系(部)推荐,系(部)评审组评审,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推荐候选人名单,并将申请表及其各种(相关)证书复印件报学工处。

3、学院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上报名单后,在学院内进行公示,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

4、公示五天无异议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材料。

5、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并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发到学生手中。

6、对在评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一经查实,除追回所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外,并将依据校规校纪给予严肃处理。

五、申请和审批办法

1.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要提交本人上一学年各科学业成绩(成绩单由学院教务办打印并盖章确认)及在校表现情况鉴定(要求系部审核盖章);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要附上学生本人家庭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有效证明复印件(系部要签字确认)。

2.由系(部)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学生名单后,在系(部)内公示5天,将已公示无异议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及其申请材料报学校资助中心;学校资助中心审核学生申请资料后,将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5天。

3.学校资助中心将已公示且无异议的学生名单报学院领导和省教育厅审批后,正式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并在我院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六、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办法

1、国家励志奖学金划拨到位后,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2、学工处、各系(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贫困学生。

3、学院通过院财务处单独设立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七、工作要求:

1.各系(部)、各班级要加强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评审领导小组,严格按照评审标准、评审程序组织评报工作。

2.各系(部)、班主任要认真摸查、深入了解本学生的思想表现、学习生活情况及经济困难情况。对学生申请材料中的家庭经济状况、学习成绩、品德表现等内容要进行认真审核,并反映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中的“院系(审核)意见”栏上,各学系负责学生工作的领导要签名确认。对表格填写不规范、缺漏或材料不齐全的,要通知学生及时更正或补办。

3.各系(部)班主任、辅导员要加大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加工作的透明度,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评审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4.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材料要求在10月20日前上交。

5.上报学院资助中心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材料:

①《20XX—20XX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家庭困难证明复印件及成绩单(须经教务处审核)、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电子版);

八、注意事项

1、各系(部)、班级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选,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2、各系(部)要严格按工作程序进行,不能贻误时间,否则以自动放弃论处。

3、各系(部)除规定的推荐名额外还可报一名候补人选及其材料,以替补条件不合格或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者。

4、申请表填写必须规范,按表格要求填写,原则上要求打印,打印的格式、字体和纸型要与样表一致。

5、本实施细则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南昌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评选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学校任何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成绩在班级前60%,原则上无补考课程。积极参加校内外勤工俭学活动,面对困难自强不息;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原则上优先考虑在学校建立了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的学生。

6、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资助人数和资助金额

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每年由省教育厅统一划拨,我院按下达的指标名额进行评定。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3000元,分春秋两季发放。

四、评选程序

1、每年9月根据省教育厅划拨国家助学金名额及资金数,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通知精神,拟定我院本年度国家助学金评选通知。

2、各系(部)组织各班组织学习有关文件,学生提出申请,并递交《南昌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班级评议后向学院推荐,系(部)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受助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各系(部)推荐材料,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通过。

4、每年11月15日前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受助学生情况报送省教育厅。

5、对在评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一经查实,除追回所得国家助学金外,并将依据校规校纪给予严肃处理。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一旦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刻终止享受原获得的国家助学金,并取消当年的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资格。

1.有吸烟、酗酒、赌博或铺张浪费行为,及其它过高消费行为的;

2.违法或违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法律制裁的;

3.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保留学籍、留校在修时间超过规定年限的;

4.学习不努力,学习成绩较差,经常不参加教学活动累计达30学时的;

5.未经学校允许擅自离校从事招生、打工等活动的;

6.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的;

7.经举报并由学院学生资助中心核查属实的其他因不贫困或不诚信等原因应当取消获助资格的情况。

本学年已享受不需归还无偿性质资助累计超过5000元(西部资助和当地政府给予的补助)者;均不能参加国家助学金的评选。

五、申请和审批办法

1.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由系(部)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学生名单后,在系(部)内公示5天,将已公示无异议的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及其申请材料报学院资助中心;学院资助中心审核学生申请资料后,将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5天。

3.学院资助中心将已公示且无异议的学生名单报学院领导和省教育厅审批后,正式确定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并在我院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六、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办法

1、国家助学金每年秋季学期开始评审,助学金按学年度的秋、春两学期分别发放。

2、学生工作处、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 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学院通过财务处单独设立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检查和监督。

七、工作要求:

1.各系(部)、各班级要加强对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评审领导小组,严格按照评审标准、评审程序组织评报工作。

2.各系(部)、班主任要认真摸查、深入了解本系学生思想表现、学习生活情况及经济困难情况,对学生申请材料中的家庭经济状况、学习成绩、品德表现等内容要进行认真审核,并反映在《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中的“院系(审核)意见”栏上,各系负责学生工作的领导要签名确认。对表格填写不规范、缺漏或材料不齐全的,要通知学生及时更正或补办。

3.各系(部)、班主任、辅导员要加大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加工作的透明度,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评审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4.国家助学金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推选在本学年内没有享受过其他项目资助的学生。

5.国家助学金评审材料要求在10月30日之前上交。

6.上报学校资助中心的国家助学金材料:

①《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家庭困难证明复印件、学生身份证复印件;

②《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电子版)

八、注意事项

1、各系(部)、班级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选,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2、各系要严格按工作程序进行,不能贻误时间,否则以自动放弃论处。

3、各系(部)除规定的推荐名额外还可报一名候补人选及其材料,以替补条件不合格或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者。

4、申请表填写必须规范,按表格要求填写,原则上要求打印,打印的格式、字体和纸型要与样表一致。

5、本实施细则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我院顺利完成2017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根据省教育厅赣助中心《关于做好2017年高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及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精神,我院国家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从2017年9月中旬开始启动,到10月底全部完成上报工作。按照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关规定和要求,我院共评出获得国家奖学金学生6人,国家励志奖学金356人,国家助学金2578人。在整个评审过程中,学院成立了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各系也成立了相应的评审工作小组,学院还成立了由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巡视组,安排了督导工作人员,制定了评审工作程序,召开了由学院领导、有关部门和各系负责人、督导员和全体班主任参加的工作布置会,评审过程中督导员进行了全程监督,对入选奖助学金的学生进行了公示,学院公布了有关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举报电话,整个评审过程规范有序,顺利地完成了今年的评审任务。(文/学工处 段佩君)

 

我院学工处顺利完成2017年生源地助学贷款回执录入工作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教育厅、江西银监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财教[2009]17号)和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支付工资的通知》(赣财教[2010]66号)文件要求,为确保我院今年生源地贷款学生回执录入工作的顺利进行,我院学工处自本学期开学以来,秉承“全心全意为学生办实事,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贫困而失学”的宗旨,为符合条件的贷款学生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回执录入工作。在学工处的努力及各系和辅导员班主任的积极配合下,截止到10月15日为止,顺利完成了2017年生源地助学贷款回执录入工作。

今年,全院共有2184名学生申请了生源地助学贷款,我处为2174名学生录入了回执信息,其中申请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学生1973人,申请江西农村信用社贷款学生151人,申请黑龙江哈尔滨银行贷款学生50人。

现在我院学生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已进入当地资助管理中心和银行的审查与审批阶段,贷款审批通过后,预计贷款资金会陆续支付到学院银行账户。(文/学工处 于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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